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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獨裁成為事實 革命就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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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78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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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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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獨裁成為事實 革命就是義務
當獨裁成為事實 革命就是義務
莊隆騰
作者為27.67K作業員,台中高工夜間部化工科
孫中山(1866年11月12日—1925年3月12日),名文,後化名中山樵。字德明,號日新、逸仙,廣東香山翠亨鄉(今中山市翠亨村)人,中國近代政治人物。
孫文早年創立三民主義,為革命運動制定綱領。1911年,孫領導辛亥革命,廢除帝制,創立中華民國。晚年復吸納新思想,賦予三民主義以新解釋,推動國民革命發展。孫中山策劃反清起義,策動反袁、護法,致力打倒北洋軍閥和帝國主義,為爭取中國獨立、自由和統一而奮鬥。孫文的思想與中華民國的制度,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建構出,以人民為國家、政府的制度。
三民主義
民族主義
孫中山說:「民族主義,實吾先民所遺留,初無待於外爍者也。」「中國退化到現在地位的原因,是由於失去了民族精神。」「如果不想方法來恢復民族主義,中國將來不但是要亡國,或者要亡種。」
民權主義
什麼叫做民權主義呢?現在要把民權來定一個解釋,便先要知道什麼是民?大凡有團體 有組織的眾人,就叫做民。什麼是權呢?權就是力量,就是威勢;有行使命令的力量,有制服群倫的力量,就叫做權。把民同權合攏起來說,民權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什麼是叫做政治的力量呢?我們要明白這個道理,便先要明白什麼是政治?政治兩字的意思,淺而言之:政就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眾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權,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權。
1905年中國同盟會成立時,孫中山解釋「革命黨宗旨不專在排滿,當與廢除專制、創造共和並行不悖。」1906年,孫中山便已在《民報》創刊周年大會上介紹了五權憲法、權能區分的內容。
五權憲法
俟全國平定之後六年,各縣之已達完全自治者,皆得選舉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試院,五曰監察院。憲法制定之後,由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餘三院之院長,由總統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立法院負責;而五院皆對於國民大會負責。各院人員失職,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會彈劾之;而監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僕之失職。國民大會及五院職員,與夫全國大小官吏,其資格皆由考試院定之。此五權憲法也。憲法制定,總統、議員舉出後,革命政府當歸政於民選之總統,而訓政時期於以告終。第三為建設完成時期,擬在此時期始,施行憲法,此時一縣之自治團體,當實行直接民權。人民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複決之權,罷官之權;而對於一國政治除選舉權之外,其餘之同等權,則付托於國民大會之代表以行之。此憲政時期,即建設告竣之時,而革命收功之日。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
五權憲法,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基礎上,另設監察、考試權。孫中山認為西方代議制中的國會權力過大,「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權限。」「比方美國糾察權歸國會掌握,往往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使他不得不頫首聽命,因此常常成為議院專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總統,如林肯、麥堅尼、羅斯福等才能達到行政獨立之目的。」故將監察權獨立出來,又另外增設考試權,「必須合格之人,方得有效。這法可以除卻盲從濫舉及任用私人的流弊。」與三權分立的「相互制衡」不同,孫中山主張五權各司其職,實現「萬能政府」,如「在窩內的蜜蜂,不許有損人利己的事,必要井井有條。」孫中山解釋說:「治理國家,權和能一定要分開。」國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權,至於管理政府,便要付之有能的專門家。」請了專門家,一舉一動都要牽制,不許他們自由行動,國家還是難望進步。」假如各院職員失職,監察院可以依法彈劾,人民擁有選舉、罷免、創制和複決四權,亦能隨時「罷免他們,收回國家的大權。」
權能區分
孫中山先生主張將政治的權力,分為人民直接管理國事的「政權」、政府治理全國事務的「治權」,兩者應有區分、相互配合,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政權在地方為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在中央歸於國民大會,經由人民選舉、罷免管理國民大會代表,以間接民權方式行使直接民權。《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惟《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民生主義
孫文給民生主義下的定義是:「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人民的生命。」「民生主義,就是要人人有平等的地位去謀生。」平等的地位去謀生,然後中國四萬人才可以享受幸福。
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由孫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國父所規劃的立法院,在性質上,可說正是現代立法專家的立法院。因此,胡漢民先生在講演『立法院的性質和地位』時指出:『我們的立法院和各國的國會不同。因為五權憲法為 總理所創。五權制度之中,立法院也是為各國所沒有的。現在我們可以簡短的說,立法院不是代議制度,因為立法委員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議士。立法院又不是與行政院對抗的,因為監察權本是在國會,而 總理的五權制度,卻把它提出來,另外歸到監察院去。所以我們立法院在政治組織上看來,乃是一種立法的機能。』這所謂『立法的機能』,不正表明是治權性質的機關嗎?很明顯,把立法院與外國國會相題並論,乃是一種嚴重的錯誤。
國民大會需要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罷免)電子連署為連署方式,作為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常設管道。國家發展委員會(創制、複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作為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常設管道。
政治兩字的意思,淺而言之:政就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眾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權,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權。國會是國民大會,人民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監督政權以少數服從多數為決定。
孫逸仙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制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在這裡,「創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提案」。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在字面意思上是「創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決定好法律,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跟創制權成對出現的,是複決權。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在孫中山的設計中,法律訂定是屬於政府的治權之一,為五權,不是由民意機關來執行。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只被用來節制政府,但是政府擁有完全的施政權力,為萬能政府。在三民主義的設計中,一般性的法律制定,都交由政府專門人員來制定,不經過議會同意;在孫中山原始設計中,只有縣級的事務,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創制、複決,但在中央層級,人民不能直接進行創制,但人民可以間接透過國民大會,制定不足的法律(創制),以及否決不想要的法律(複決)。因此,創制、複決兩權,並不是完全像西方的直接民主模式,先由公民提案,之後公民投票決定通過與否。在中央層級,它仍是一種間接民主形式。
「孫先生命胡漢民召集同志及同盟會籍參議員討論。胡與宋教仁兩人辯論最烈:宋主中央集權,胡主地方分權。最後孫先生指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可謂是比較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進一步。但我鑒於古今中外政治上之利弊得失,創製五權憲法;非如此則不足以措國基於鞏固,維世界之和平,而卻是非一蹴可幾。我今只說要定一條『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一以表示我黨國民革命真意之所在;一以杜防盜憎主人者,與國民共棄之」。
中國擁有數千年皇權專制的歷史傳統。要率領全體同胞走向民主憲政的道路,談何容易,這是一個社會制度大轉型的破天荒之舉,是一項改寫歷史,翻轉乾坤的宏偉事業。所謂現代制度轉型,對中國而言,就是要結束歷來以天子個人權力為中心的皇權專制制度,建立以公民權利為中心、將公共權力置於全民監督之下的現代民主憲政制度。
尚有一個問題,我們要研究的,就是將來中華民國的憲法 。兄弟歷觀各國的憲法,有文憲法是美國最好,無文憲法是英國最好。英是不能學的,美是不必學的。英的憲法所謂三權分立,行政權、立法權、裁判權各不相統。美國憲法又將孟氏學說作為根本,把那三權界限更分得清楚。但是這百餘年間,美國文明日日進步,土地財產也是增加不已,當時的憲法現在已經是不適用了的。兄弟的意思,將來中華民國的憲法是要創一種新主義,叫做「五權憲法」。
「那五權除剛才所說三權之外,尚有兩權。一是考選權。平等自由原是國民的權利,但官吏卻是國民的公僕。美國官吏有由選舉得來的,有由委任得來的。從前本無考試的制度,所以無論是選舉、是委任,皆有很大的流弊。所以將來中華民國憲法,必要設獨立機關,專掌考選權。大小官吏必須考試,定了他的資格,無論那官吏是由選舉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須合格之人,方得有效。這法可以除卻盲從濫舉及任用私人的流弊。至於社會共和的政體,這資格的法子正是合用。因為那官吏不是君主的私人,是國民的公僕,必須十分稱職,方可任用。但是這考選權如果屬於行政部,那許可權未免太廣,流弊反多,所以必須成了獨立機關才得妥當。
「一為糾察權,專管監督彈劾的事。這機關是無論何國皆必有的,其理為人所易曉。但是中華民國憲法,這機關定要獨立。就是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許可權,那許可權雖然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病。況且照正理上說,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理論上說不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
於是想出限制人民選舉的法子:要有資格才有選舉權;以財產為資格者,必有若干財產才有選舉權,沒有財產的就沒有選舉權。但這種限制選舉與現代的潮流平等自由主旨不合,且選舉亦很可作弊,而對於被選的人民,亦沒有方法可以知道誰是適當。想補救他,單單限制選舉人亦不是一種好的方法。最好的方法是限制被選舉人。人民人人都有選舉權,這個就是「普通選舉」,即是近日各國人民所力爭的。但是普通選舉固好,究竟選甚麼人好呢?若沒有一個標準,單行普通選舉,毛病亦多,而且,那被選的人不是僅僅擁有若干財產,我們就可以選他。兄弟想:當議員或作官吏的人,必定要有才有德,或有甚麼能幹,若是沒有才沒有德,又沒有甚麼能幹,單靠有錢是不行的。譬如有這種才德、能幹資格的人只有五十人,即對於這種資格的人來選舉。然則取得這種資格的人如何來定呢?我們中國有個古法,那個古法就是考試。在中國,從前凡經過考試出身的人算是正途,不是考試出身的不算正途。在共和時代考試倒不可少。於是兄弟想加一個考試權。考試本是一個狠好的制度,是兄弟亡命海外的時候,考察各國的政治憲法研究出來的,算是兄弟個人所獨創,並沒有向那一國學者抄襲的。兄弟想這個制度一定可以通行有利。
在南京所訂民國約法,內中只有「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一條是兄弟所主張,其餘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負這個責任。
中華民國開國之時,中山先生與辛亥先賢們按照三民主義的革命宗旨,確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主權在民、民主憲政的國體政體從此誕生,於是制訂中華民國憲法,即成為依法治國的根本。遵照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學說」,制訂充分體現民主憲政精神的憲法,本是一項嚴肅而神聖的工作。但是,由於民初亂局的出現,制憲竟一度成為一幫亡國大夫們用於攫取私利的掌中玩物。
政治制度
君主政治
獨裁,也譯為專制、專政,政治學名詞,是一種政府的形式,由一個擁有無限威權的統治者,在不受法律及傳統的制衡下,以個人意志來進行統治。由統治者個人獨攬國家最高權力,以專制殘暴之手段實行統治之方式。這個具備無限權力的統治者,稱為獨裁者。以這種統治方式形成的政治制度,稱為獨裁政體。古希臘與「獨裁」相對的,有寡頭統治(由少數人統治),與民主(由人民共同治理)。
獨裁
共產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相似。共產黨是政府的中心,且都會稱自己是「無產階級先鋒隊」,代表了人民的長遠利益。由列寧提出的處理共產黨內部事務的民主集中制,其應用會擴展到整個社會。民主集中制要求,所有領導人都應該由人民選出,且所有的提案都應該接受公開討論。但一旦決定已做出,所有的人都有義務服從該決定,且不應該再就其進行討論。在政黨內運用民主集中制的目的是防止派系鬥爭和分裂。但民主集中制如果運用到整個國家的話,它就能促成一個一黨制政權的產生。
民主
在今天看來,「民主」與「共和」似乎是同義詞;而在18世紀、19世紀,這兩個詞意思天壤之別;前者是指人民參與治理國家,後者只是禁止最高權力之世襲制。美國憲制安排之共和特徵表現在西塞羅、馬基雅弗利、孟德斯鳩都曾鼓吹過,君主(以總統為代表)、貴族(參議院)和人民(眾議院)三者之間平衡;「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置於同一些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少數人或許多人,均可公正地斷定是虐政」;「把所有權力賦予多數人,他們就將壓迫少數人。把所有權力賦予少數人,他們將壓迫多數人。」如果一個制度只有民主成分,它很容易釀成騷亂,出現無政府狀態;只有加上貴族制特有之智慧和君主制特有之秩序,民主制之優點才能得到發揚,其弱點才能得以克服;從民主角度看,這種平衡之要害是限制人民行使權力。
華盛頓說:「我們將(來自眾議院的)法案倒入參議院的碟子裡冷一冷。」班傑明·富蘭克林說,美國新憲法確定政體是一種「選出來的君主制」,湯瑪斯·傑弗遜也說,它是「君主制的新版本」;政體又賦予具有貴族色彩且不受民意影響之最高法院「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由選舉團小圈子推選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之參議院,以及不經選舉產生終身法官,可以說是阻止人民直接參與政治。兩院制、三權分立設計本意正是限制民主;立法權一分為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徹底顛覆議會主權、立法權至上之原則;橫向分權外,美國又創造縱向分權,即聯邦制。
有產者擔心,一旦允許大眾參與政治,窮人勢必會利用手中權力要求剝奪富人財產,然後揮霍一空;為保衛自己財產不受侵犯,有產者竭盡全力阻止民主之出現;知識精英認為讓窮人來統治是愚蠢之想法,國家還是應該專業的、出身高貴的人來統治。有產者對民主最大恐懼是「多數暴政」,害怕人民當家作主,可能侵害少數人之財產權。客觀上講,有史以來,在絕大多數地方和絕大多數時間裡都是少數人對多數人之暴政。
國民大會由孫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立法院不同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國民大會是國家之國會,由人民於透過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來輔佐人民的意見,經由複決程序以少數服從多數成為法律條文。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
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可是選舉,選舉的職位卻是一人、少數人或許多人,均可公正地斷定是虐政。所以,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才是真正的民主。「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所以,當獨裁成為事實 革命就是義務 2025.01.05
作者:
carlosfathma
時間:
3 天前
天天高唱民主制度的民進黨實在該好好看一看。 人民對中央機關的政治權利,已經被笨笨的自己給廢掉了,現在任由政府宰割,該怎麼辦? 好死不如賴活,這點民進黨很清楚。水淹不過鼻孔,人民是會忍下去的,因為人人都太聰明了。總希望別人去打衝鋒。 這點紅線早被民進黨吃得死死的。 獨裁早成事實,但革命就要個別倒楣,這義務,我看是等著天塌下來比較有可能。
作者:
zogol
時間:
前天 09:14 AM
沒有辦法的,沒有政黨在後面支持,又沒有領12萬的職缺,台灣人民不會想上街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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