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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女員工偷喝店內養樂多 老闆怒提告 代價18萬][TVBS][113.12.19] [打印本頁]

作者: 焦溪伊莉    時間: 3 天前     標題: [女員工偷喝店內養樂多 老闆怒提告 代價18萬][TVBS][113.12.19]

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和許姓男子,今年任職於某飲料店時,因不明原因偷喝養樂多各1瓶,事後遭龔姓老闆提告,同時龔姓老闆表達強硬立場,直言「養樂多1瓶價值18元,沒有調解意願,目的要在店裡立威」,台中地院一審時審酌,林女跟許男犯業務侵占,但業務侵占最低為6月刑期,考量案情確實過重,減刑各判3月,得易科罰金,按照一天1千元推算,兩人合計要付18萬。

據判決書指出,林女跟許男因「一時失慮」,分別偷喝手搖店裡養樂多各一瓶,龔姓老闆氣得提告,並在審理時展現不和解態度,表示「養樂多1瓶價值18元,我沒有調解意願,我要在我店裡立威,我要以這個案例作為經營飲料店其他店員的警惕」。

而依據法律規定,業務侵占罪低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但法官考量案情,認為林女跟許男可寬恕,6個月確實過重,依《刑法》第59條可減刑。

面對法官詢問若減刑的意願,龔姓老闆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最終依業務侵占,判林女跟許男各3個月,得易科罰金,若依照計算,三個月約90天,一天付1千,林女跟許男各要付9萬,合計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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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一瓶18萬的養樂多......喝起來這麼撐啊!
我這輩子還沒喝過這麼貴的養樂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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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n056    時間: 3 天前

本帖最後由 wen056 於 2024-12-19 03:58 PM 編輯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總有人認為這個沒什麼,但積少成多,這行為就是犯罪,難道需要竊取高單價才算違法嗎?

作者: 極速快車手2010    時間: 3 天前

真心覺得養樂多只是最後一根稻草,兩位員工之前一定有其他事情,讓老闆不愉快了...
作者: 本史帝文    時間: 3 天前

立威可以,以後找不到員工也有可能...
作者: 西瓜汁小梅    時間: 3 天前

真的是小氣巴拉⋯這2名員工離職後應該也沒人會來應徵店員了吧⋯
作者: aa0975707559    時間: 3 天前

雖然有點過頭了 可是犯錯就是錯阿
作者: apache7174    時間: 3 天前

一瓶養樂多18萬
看來老闆很缺錢的樣子

作者: Airtul    時間: 3 天前

詐騙和一堆犯罪.賠償0.很多都輕判.問題在哪都搞不清楚的就不用出來假裝公正偉吧

補充內容 (2024-12-19 10:37 PM):
要扯的前提是司法要先公正.整天在大罪輕判小事重判的去跟炒廢死的做伴.反正都依樣搞不清楚問題在哪

補充內容 (2024-12-19 10:42 PM):
照這種判決比例阿很多犯罪.黑白勾結.官商勾結.政客犯事.死全家也抵不了喔.還看不懂?那還好你不是啥重要人物
作者: xp7878987    時間: 3 天前

本帖最後由 xp7878987 於 2024-12-19 11:43 PM 編輯

要這樣判也可以啊.但現在就是遇到官員或有關係的人就會超級輕判.18元判可易科罰金.幾百幾千萬也是一樣易科罰金.法官的標準真是讓人驚呆
作者: ddrqooqoo    時間: 前天 12:38 AM

偷喝一瓶 "養樂多"

這代價真是貴 !!!


作者: rock0704168    時間: 前天 03:25 AM

不管什麼東西
"偷"就是錯誤的行為

只希望這對男女能引以為戒


作者: molitor    時間: 前天 08:35 AM

靠這麼慘,這樣子要18萬,真的是恐怖
作者: powermodule    時間: 前天 09:11 AM

挺兇的
服務業往往底薪不到3萬.
一下罰9萬,等於白做三個月.

不知道是不是太過,有理霸道,好個六親不認,一刀斷魂.

XXXXXX
法律要是真比例,就能降低一半以上的犯罪了.

完.
作者: a76613    時間: 前天 09:13 AM

代價真是太大了
他們的關係應該是仇人吧?
而且很大的那種
作者: zogol    時間: 前天 09:18 AM

小過錯罰這麼重,殺人是絕對有教化可能的。
作者: slickers    時間: 前天 09:37 AM

that is really a very expensive lesson...
作者: bight2301    時間: 前天 10:17 AM

可以選擇前者三個月,但也不一定會關,因為這可以說是微罪,有可能以其他方式代替
作者: macross98    時間: 前天 10:37 AM

沒多少錢,買單後就可以暢喝了
作者: mos1972    時間: 前天 03:06 PM

立威?
感覺是撈一筆...
作者: a0l0e0x0    時間: 前天 04:54 PM

一堆人看到18萬都說老闆是有多缺錢!
根本就沒搞清楚,
這是法院判刑易科罰金換算下來的18萬!
這18萬是繳國庫的!
至於缺錢的老闆能拿多少回來,
那還得看民事部分的賠償判決!
呵呵~~
作者: zip22212668    時間: 前天 05:51 PM

立威是一定要的

但立威的方法方式錯誤只會導致加深仇視
作者: eynyeyny246    時間: 前天 05:58 PM

犯錯受懲罰是應該,只是偷喝一瓶養樂多被罰9萬元,這代價實在有夠高
作者: arleekurt    時間: 前天 09:12 PM

沒意見 台灣的法律總是特別的善待重犯罪的人
可能喝一瓶養樂多就跟殺一個人一樣是個罪
假使喝光整間店的養樂多時 就是個立下功勞的大英雄
證明 在台灣要犯罪就要往大事件的方向去搞 偷偷摸摸反而膽戰心驚被抓又判重
都要做錯事 不如就詐騙個幾十億幾百億的 只要不是無期徒刑 錢沒抄出來
出來再搞個慈善家的標榜 大力洗大力受人朝拜
作者: chang19801211    時間: 前天 11:06 PM

養樂多我常喝 便利商店一瓶8元 哪來的18 這新聞是假的吧
作者: 超級銀光人    時間: 昨天 01:24 AM

不和解確實是老闆的權利,但一瓶養樂多18萬量刑也太重了吧
作者: kuzanagy    時間: 昨天 09:38 AM

說老闆缺錢的應該不知道這18萬是要繳給國家的吧
態度會踩這麼硬肯定不是第一次
忍無可忍才會提告,怎麼可能輕輕放下

作者: heidguy    時間: 昨天 10:28 AM

雖然不貴但是偷喝確實不合適
作者: macjoe168    時間: 昨天 10:55 AM

犯法就是犯法 , 跟金額大小無關
作者: proket    時間: 昨天 01:26 PM

我覺得賠一百倍就差不多了,賠18萬,顯得量刑過重
作者: 59555955    時間: 昨天 05:19 PM

我是覺得重了
如果以這為標準
柯文哲和林智堅
要剁成多少塊?
作者: a0952092517    時間: 昨天 07:15 PM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不然不太可能為這種小事告上法庭
作者: bcdexedcb    時間: 昨天 08:37 PM

情理法都很重要 為了20元控告員工,有點太誇張了,有點浪費司法資源。
如果是我肯定也會處罰員工,罰她回家多愛小孩一點。
作者: Cool克    時間: 昨天 10:48 PM

最主要的應該是犯後被抓到的態度,
以比較普通一點來講,店主如果跟店員都不錯,
相信就算是十罐養樂多也無所謂。
作者: k07220126    時間: 昨天 11:12 PM

還不錯阿
立威是不錯
但你之後的員工要花多少錢請阿
作者: waynetang    時間: 10 小時前

這會不會下手太重啊,雖然犯錯的人的確不應該,但強勢的一定要用業務侵占來提告,似乎重了點,這也是難啊,不過老闆可能也有不為人知的心酸啦。
作者: tknwo    時間: 10 小時前

到底是怎麼樣的就業環境可以將場面搞得那麼難看
作者: justforacc    時間: 9 小時前

不知道法官判案時, 有沒有考慮當時兩人是否處於身體不適,
需要糖份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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